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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起施行!最新涉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正式发布

2022-05-07 11:54:38

最新涉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4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新标准将于20225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内容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逃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等涉税相关立案追诉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修订之前,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188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至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但并未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进行规定。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不仅调整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定罪标准,即从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10万元以上,同时,也调整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入罪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于原先虚开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但未超过10万元的尚未审结的案件,如在侦查阶段的,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的,应做出无罪的判决。

以下为修订后的涉税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五十二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20224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自515日起施行。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订背景、经过和主要考虑。
答:20105月、2011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联合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9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在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20206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第四检察厅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法制局共同组成工作专班,启动《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全面修订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征求中央单位、全国检察系统、公安系统及专家学者意见,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审议稿)》。《立案追诉标准(二)》于20222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325日由公安部第35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515日起施行。
在研究修订《立案追诉标准(二)》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四方面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部署要求,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注重遵循立法修法精神,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细。认真贯彻执行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法精神,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公安、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规范相关案件的办理。
三是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司法办案的指导性。全面梳理总结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强化案件办理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是注重体现刑事司法政策,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实际,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民事手段处理经济违法活动留出空间,以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总体修订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名称和体例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模式,条文内容包括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按照调整修改的具体方式,分为四类情况:
一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证券法的修改内容,对9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刑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内容,对虚报注册资本案等1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
二是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进一步织密追责法网。
三是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四是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妨害清算案等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适度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比如,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余年的积累,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质量均取得了长足发展进步,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实际发生数额已经远远高于原立案追诉标准,适当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对刑事追诉没有实质影响。二是符合司法办案实际。《立案追诉标准(二)》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比如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增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非法获利等标准,继续保持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适度提高和完善立案追诉标准,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体现中央从严的精神和要求。三是符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需要。过去由于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偏低,造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度不高,行政处罚独立适用的空间偏于不足。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度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能够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法规的治理效能。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对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送予以行政处罚,不让违法分子逃脱惩处。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经验,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为大局服务,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亮点:
一是突出的政治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公安、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立案追诉标准(二)》坚持从严惩治非法集资、洗钱、证券、涉税犯罪,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鲜活的时代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要求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三是鲜明的法治性和实践性。全面梳理吸收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制定修改精神,对立案追诉标准予以系统修改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上调或降低相关数额数量标准,增加补充手段、情节、后果等多元标准,进一步明确相关罪状含义,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同时,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积极回应公安、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修改完善骗取贷款、虚开发票、金融诈骗等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着力强化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问:请介绍一下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主要工作情况及成效。
答: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严厉打击、积极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至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41.8万起,挽回经济损失2700余亿元,有力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是着力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2018年至2020年,公安部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依法破获非法集资案件1.7万起;积极配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网贷平台;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共破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9800余起。对全国性、跨区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加强指挥指导、组织协调,确保全国一盘棋。坚持阳光办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畅通与群众沟通渠道,积极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是着力遏制突出经济犯罪活动。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犯罪专项行动,摧毁一大批重大跨区域犯罪网络,有效阻断非法资金流转通道。自2019年起,公安部连续三年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行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组织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坚决维护税收安全。持续推进猎狐专项行动,围绕百名红通、重大经济犯罪逃犯等重点目标集中攻坚,抓获一批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组织开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犯罪专项工作,破获了一大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安全稳定。
三是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涉企突出犯罪,集中打击、摧毁一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业犯罪团伙。近两年来,公安部和全国工商联先后会签了《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合作机制的意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着力提升规范执法能力。结合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文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防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连续多年组织开展执法巡查、百案评查、信访核查、专项整治等三查一治,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批不规范执法问题。对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对查实的问题认真纠偏纠错,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经济犯罪,着力防范化解影响经济安全的重大风险,不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力打造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为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问:请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履行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2019年初,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部门,以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全面推进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发力提速。20219月,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成立了最高检派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加强执法司法协作与制约,强化对办案的指导。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0.68万余人,同比上升29.78%。检察机关围绕金融证券、企业权益、市场环境、税收秩序等重点领域,一方面,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二)》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加大惩处力度;另一方面,立足办案能动履职,深化源头治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诉金融犯罪12万余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公安部持续挂牌督办36起非法集资重大案件。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金融放贷领域黑恶犯罪。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2021年起诉洗钱罪982件,是2019年的10倍,最高检会同人民银行发布6件反洗钱典型案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最高检制发三号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等预防专栏,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提升公众防范金融犯罪意识。
二是严惩证券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持续加大证券犯罪办案力度,2021年起诉229人,是2018年的1.8倍,成功指控康美药业、康得新、北八道等财务造假、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最高检会同证监会发布12件典型案例。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督办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19起重大案件。
三是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企业权益突出问题,依法严惩合同诈骗、强迫交易、非法传销等犯罪,2019年至2021年共起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案件14.3万余人。在疫情冲击和经济承压背景下,认真落实六稳”“六保政治要求,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助力稳就业、保市场主体。会同公安部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共清理挂案”6000余件,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四是依法惩治走私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和国门安全。聚焦空壳公司、职业团伙、暴力虚开等重点领域,依法从严打击涉税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3.6万余人,最高检会同国税总局等建立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司法协作,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大走私犯罪惩治力度,积极参与国门利剑”“蓝天等专项行动,从严从快打击走私武器弹药、冻品、成品油等犯罪,共起诉走私犯罪2.1万余人。积极参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设关地走私犯罪高发态势。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综合运用打击、治理、预防等手段,推进经济犯罪检察能动履职,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贡献力量。
问: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此次修订是如何落实《意见》精神的。
答: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先后于2013年、2014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或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要求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贯彻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底线思维的工作原则,对相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全面系统修改,引领和促进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此次修改体现了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政策导向:
一是补充完善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个罪名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严密刑事法网。主要包括:新增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系列财务数据造假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各种新操纵手段的规定;新增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的规定;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导致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从同时符合调整为单一符合。
二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对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5个罪名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情节,并平衡各罪名间数额标准等。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完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追诉标准。在公司上市和证券发行领域,保荐人是保障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有效发挥的关键一环,在信息披露真实性、投资者保护方面,负有更高的勤勉尽责义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往往与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犯罪相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相应完善相关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更好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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