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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诞生于上世纪20年代的美国,受其经济萧条影响,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伴随着全球化发展的过程逐渐被引入其他国家。
我国的灵活用工起步较晚,最初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出现的:
上世纪90年代,为解决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国家采用了劳务派遣的方式扩大就业;2001年首次提出“灵活就业”这一概念;2014年之后在新业态影响和首次政策出台下不断探索发展;而近几年在共享经济、新兴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受就业者观念转变、疫情催化、政策大力支持等多重因素影响,灵活用工迎来快速成长的爆发期。
中国灵工市场经过20余年发展,在探索发展中早已衍变出多种灵活用工的模式。
目前从广义上来说,有别于标准化劳动关系的一切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与传统标准化劳动关系相比,灵活用工在用工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方面,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灵活用工三种类型
灵活用工根据时间、空间、劳动关系等的灵活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从业者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空间灵活,比如签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
(2)从业者与企业无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空间固定,比如那些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派遣工;
(3)从业者与企业无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灵活空间也灵活,比如自由职业者。
灵活用工5种形式
如果想要再分的细一些,灵活用工大概可以分为这5种形式:
(1)劳务派遣,个人劳动者与派遣方签署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受用工企业管理,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业务外包/岗位外包,个人劳动者与第三方签署劳动合同,但实际为外包企业服务,受第三方日常管理,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3)非全日制用工,个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需签署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24小时(劳动法规定),个人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4)劳务用工,个人和用工方之间仅就某一项劳务及劳务成果达成协议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时间、空间灵活,个人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5)狭义的灵活用工,个人和企业之间过建立合作关系,以个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签署经营承揽协议,收入属于经营所得。
从上面5种形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用工在时间、空间、管理、劳动关系等等各方面的灵活程度是逐步增加的。现在人们常说的灵活用工其实更多是指第5种狭义的灵活用工,这种也是适合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合作的用工模式(注意这里说的平台是指专门的灵活用工服务平台,而非美团这类经济服务平台),因此也被称为“平台型灵活用工”。
一般来说,对于工作时间、场所比较灵活、人员流动性大且不需要个人挂靠资质的行业会适用于灵活用工模式;其次对于自备工作用具和设备、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有明确劳动关系的岗位,企业也可以尝试灵活的方式用工。
比较典型如社交电商、即时配送、全民营销、知识付费等共享经济业态下的行业领域,除此之外一些传统行业如商超促销、技术开发、装卸搬运、代办服务、独立摄影、设计服务等,也可以尝试通过灵活用工来实现行业突破。
多元劳动生态蓬勃发展,灵活用工多样化、常态化、规模化是大势所趋。
现状分析 · 灵工规划 · 效益展望 · 落地实施